乌准园区部分招商优惠政策
(内部参考)
税费优惠
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,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对企业实行:前3年免税、后2年收取应缴税额的50%、其后依据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》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,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%以上的企业,按15%税率收取。
税额抵免
依据(新政发〔2013〕124号)文件,企业购置并使用与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、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,购置设备投资额的10%可以从企业当年的纳税额中抵免。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。
贷款扶持
依据(新政办发〔2016〕105号),采用贴息、补助等方式,加快引入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,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,且项目科技含量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、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,资金不足的企业,可经过协商由乌鲁木齐市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投资。对具有战略作用以及高附加值,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和技术、产品的项目,可协商制定“一企一策”。
运费补贴
依据( 新 发 改 能 价〔2015〕1346 号 )文件,新疆区域内重点企业的进出新疆产品需要铁路运输的,按照“量价捆绑”的原则,按产品分类实施运费下浮优惠政策。
土地使用政策
土地按照新疆政府相关规定低5.6万/1亩的基础上再优惠85%,实际土地使用费为8千/1亩,【实际收费标准是:8千土地使用费,9千土地税,2万服务费,合计3.7万元】,亩产税10万。
工业用电政策
根据自治区电量直接交易制度,用户购电按年度和月进行市场直接交易,配电价格(过网电费)按照0.07元/千瓦时(含政策性交叉补贴、线损电价、基本电费和政府性基金)执行2021年,大电量用户年度交易的到户电价为0.2525元/千瓦时(含上网电价和配电价)。
蒸汽供给
60元以下
煤炭供给
110元
天燃气
2.88元
企业用水
7.5元